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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大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问答
2021-03-12 22:48
 

  一、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有何必要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特区民主政制的基本制度,为香港特区民主政制发展提供了宪制性法律依据。香港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以来,中央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

  但从香港回归二十多年来的实践情况看,现行选举制度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特别是在一些外部势力的支持下,反中乱港分子试图利用这些缺陷在香港实现“颜色革命”。他们公然鼓吹“港独”等主张,极力瘫痪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运作,阻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煽动港人仇恨内地和国家,甚至勾结外部势力制造社会动乱,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严重挑战香港的宪制秩序,严重损害香港繁荣稳定。鉴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修改完善为何由全国人大主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第31条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职权,这里的“制度”也包括选举制度,这是宪法层面的依据。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而不是由香港地方制定,这本身就说明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只能由国家的主权机关来决定。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已经一次解释基本法(2004年)、四次作出相关问题的决定(2004年、2007年、2010年、2014年),一直在国家层面行使有关宪制权力。此外,由国家(中央)决定地方的选举制度也是单一制国家共同的宪法制度和政治实践。比如法国宪法34条规定,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由法国国会通过法律规定。

  这一切都说明,香港选举制度的完善问题属中央事权,并非特区高度自治的一部分。在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过程中,中央政府高度重视香港特区政府和社会的充分参与,与特区政府保持深入沟通,并将继续广泛听取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共9条。

  决定明确,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由五个界别共1500名委员组成。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决定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

  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本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在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时为何要强调“爱国者治港”?

  “爱国者治港”是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必然要求。主权和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离。“爱国者治港”就是回归祖国后的香港要由爱国者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权要掌握在爱国者手中。放眼世界,无论在哪个国家,效忠自己的祖国都是公职人员以及竞选公职的人必须遵守的基本政治伦理。没有哪个国家会把下辖地方的管治权交到那些不认同自己国家和民族、充当外国势力政治代理人、甚至鼓吹和从事分裂国家活动的人手中。在香港也一样。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如果不爱国,谈何爱港。爱港和爱国是完全一致的。

  五、以什么标准来评判一个人是不是爱国者?

  邓小平同志曾经作过经典的论述:“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二是尊重并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三是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我们强调“爱国者治港”,绝不是要搞“清一色”。香港中西文化交融,社会多样多元。“爱国者”的范围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广泛的。只要秉承爱国爱港立场,与反中乱港分子划清界限,即便持有不同政见,中央都能理解和包容,都可以积极参与香港治理。

  六、贯彻“爱国者治港”意味着把“一国两制”变为“一国一制”吗?

  习近平主席在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020年度述职时指出,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

  追本溯源,“一国两制”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1984年就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限及标准,就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可见,“一国两制”方针从形成之初就包含了“爱国者治港”这一重要思想内涵。

  实践表明,“一国两制”是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生命力,中国政府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也只有真正的爱国者才能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才会珍惜香港的繁荣稳定,推动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实现自身更好发展。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修改完善特区选举制度持何态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3月4日、5日连续发表文章表示,对人大会议将审议有关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的方针政策表示欢迎。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后,林郑月娥发表声明,代表特区政府管治团队对《决定》表示坚定支持和由衷感谢。声明指出,政治体制是中央事权,而选举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完全合宪、合法。中央主动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是充份考虑了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目的是让香港重回“一国两制”的初心和正轨,从制度上全面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并有利于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同日,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发表声明,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表示尊重和支持,希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相关修订工作后,特区行政机关尽快将本地立法的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使相关选举在未来十二个月能有序地举行。梁君彦强调,完善选举制度是要确保由爱国人士治理香港,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和主权、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事情发生。

  八、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是对《中英联合声明》的破坏吗?

  自1997年7月1日回归之日起,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而不是《中英联合声明》。随着香港回归祖国,《声明》中所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声明》中没有任何条款赋予任何外部势力在香港回归后干预香港事务的权利。借《声明》对中国政府管治香港的事务指手画脚,既是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也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需要强调的是,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150多年间没有任何民主可言,1997年回归后才真正开启民主发展进程,中央政府根据香港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稳步推进香港民主政制发展。

  香港选举制度是中国的地方选举制度,如何设计、如何发展、如何完善完全是中国内政。不干涉内政是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3月5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上,70个国家作共同发言,重申支持中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敦促有关方面切实尊重中国主权,停止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这一共同发言充分说明中国在涉港问题上的正义立场和举措得到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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